(2017)桂0323民初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玉宽与陈桥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宽,陈桥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3民初1446号原告张玉宽,女,回族,1923年7月8日出生,原住南宁市青秀区天桃路**号*栋*单元*号房,现住灵川县,委托代理人白法光,女,回族,1952年9月2日出生,原住南宁市青秀区天桃路**号新楼*栋*单元*号房,现住灵川县。系原告之女。被告陈桥生,男,汉族,1965年11月11日出生,住广西灵川县,原告张玉宽诉被告陈桥生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易升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以自愿庭外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宽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玉宽负担。审判员 易升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郑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