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3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北海市万聚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与XX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海市万聚生态养殖有限公司,XX燚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桂0503民初703号原告:北海市万聚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住北海市北京路豪门园7号7楼。法定代表人:龙冠羽,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广西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博,广西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燚,男,1974年1月16日,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原告北海市万聚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与被告XX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海市万聚生态养殖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蔡文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海市万聚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登记编号:501-0163)在原告的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被告时解除;二、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解除位于北海市××世纪大道××号房屋房地产登记备案的相关手续;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3900元;四、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登记编号:501-0163)。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北海市××世纪大道××号的房屋,购房款总额为349335元,原告支付首付款210335元,余款139000元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后原告多次通知被告办理按揭贷款被告均置之不理,2017年5月3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但因被告拒收被退回,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解除原告北海市万聚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与被告XX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XX燚向原告北海市万聚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3900元。三、原告北海市万聚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向被告XX燚退还首付款210335元。根据本裁定的第二项,扣除被告支付给原告的违约金13900元,原告实际应返回给被告196435元,待被告XX燚办理撤销北海市新世纪大道13号金海城3幢10层1005号房屋房地产登记备案手续后,支付到被告XX燚名下的广西北部湾银行卡上,卡号为:62×××79。上述协议系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所达成,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374元,由原告北海市万聚生态养殖有限公司负担1687元,由被告XX燚负担1687元。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逾期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梁 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范舒云书 记 员 秦晓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