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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3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定军与孔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定军,孔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3执281号申请执行人李定军,男,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住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孔涛,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住郴州市苏仙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定军与被执行人孔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湘1003民初14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肖旻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