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1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周炜与陈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炜,陈春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1575号原告:周炜,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陈春芳,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原告周炜与被告陈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周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陈春芳偿还原告的借款4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26日,被告陈春芳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被告承诺原告于二个月内归还,同时立下借条,二个月后,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至今未清偿所欠原告的借款,故原告具状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提供被告陈春芳联系电话。根据原告周炜提供被告陈春芳户籍地址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无果。2017年7月26日,本院通知原告提供被告准确地址或下落不明证明,原告一直未予回复。本院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寿成人民陪审员 周湘英人民陪审员 何国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军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