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1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613余立兵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立兵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1刑初613号公诉机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立兵,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霍山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徐永前,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7]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立兵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征得被告人余立兵及其辩护人徐永前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立兵及其辩护人徐永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4月间,被告人余立兵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本市钟楼区永红街道桂花园10号“桂花园面店”、天宁区翠竹北区155幢甲单元101室小吃店、天宁区三里庵沈家塘59-1号水果店、天宁区兰陵街道荡南村委后周村109号“滨海八滩饭店”、天宁区阳光龙庭97号“忠琴牛肉面”、钟楼区陈渡新苑1-19号商铺“家惠超市”、钟楼区泰盈八千里小区41-6号“乐乐新怡华超市”、新北区春江镇百丈盛路65号便利店、新北区新桥镇滨江明珠城102-4号“欣悦棋牌室”、新北区龙虎塘街道盘龙苑“小朱便利店”10个地点各摆放赌博机1台,供他人进行赌博。经认定,上述电子游戏设备均属于赌博机。上述事实,被告人余立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邹庆艮、熊腊英、黄增良等人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通话记录、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立兵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所提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余立兵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余立兵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预缴罚金、请求判处缓刑等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余立兵认罪态度较好、预缴罚金保证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余立兵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立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柳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