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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2民初2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2648滨海县财信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盐城市时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滨海县财信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盐城市时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2民初2648号原告:滨海县财信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滨海县海滨大道景湖理想城商业B幢第二层。法定代表人耿玉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振华,滨海县滨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盐城市时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大套民营创业园G204旁。法定代表人邓正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胜香,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滨海县财信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市时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滨海县财信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盐城市时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滨海县财信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盐城市时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滨海县财信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盐城市时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882元,减半收取计7441元,由原告滨海县财信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 桐审判员 戴红光审判员 王爱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于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