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4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某1、李某2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53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1,男,195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李某2,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1与被执行人李某2继承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李某2已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全部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4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燕审判员 张岩峰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