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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4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某1、李某2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53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1,男,195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李某2,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1与被执行人李某2继承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李某2已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全部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4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燕审判员  张岩峰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