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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2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英曙光与刘现场、葛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英曙光,刘现场,葛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994号原告:英曙光,居民。被告:刘现场,居民。被告:葛丽丽,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英曙光与被告刘现场、葛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英曙光撤回起诉。诉讼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英曙光负担。审判员  于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