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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法赔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银玲申请国家赔偿纠纷一审行政决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银玲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国 家 赔 偿 决 定 书(2017)冀0802法赔3号赔偿请求人王银玲,女,1959年10月10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双桥区。赔偿请求人王银玲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已审查终结。赔偿请求人王银玲向本院提出下列赔偿请求:1、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2、赔偿治疗身体伤害医药费及因伤情发生的差旅费3749元;3、赔偿给孩子买饭菜费用17070元;4、赔偿雇人搞卫生费用610元;5、赔偿车费5586元;6、赔偿后期伤痛治疗费用20000元,以上合计57015元。2017年7月14日,本院听取了赔偿请求人王银玲的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王银玲、姜涛(王银玲之子)向本院提起(2015)双桥民初字第367、369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予以立案。该两宗执行案件的承办人为我院执行局法官范海泉。2016年12月27日12时左右,王银玲认为范海泉拖延执行,在一楼大厅拦截欲去食堂就餐的范海泉,范海泉对王银玲解答后准备返回办公区,王银玲尾随至二楼办公区门口,因我院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进入办公区,范海泉进入办公区准备关门时,王银玲欲强行进入办公区,范海泉在阻止王银玲进入办公区的过程中,为防止关门掩伤王银玲,范海泉将王银玲推开。2016年12月30日王银玲到承德市中心医院做了腰椎磁共振平扫,检查印象:1、胸11-腰5两侧神经根膜囊肿。2、骶管囊肿。2017年3月17日至2017年4月1日王银玲在承德市中心医院骨伤科住院治疗,入院诊断、出院诊断均为腰椎退行性关节病。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2015年6月24日王银玲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15年6月24日姜涛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16年12月17日王银玲在头道牌楼派出所的询问笔录3页;2016年12月28日范海泉在头道牌楼派出所的询问笔录3页;2017年5月26日范海泉在头道牌楼派出所的询问笔录3页;2017年3月17日至2017年1月1日王银玲在承德市中心医院的住院病案10页。本院认为,根据本院依法调取的2017年3月17日至2017年4月1日王银玲在承德市中心医院的住院病案,王银玲入院诊断、出院诊断均为腰椎退行性关节病。入院记录中现病史:患者自诉于3个月前无明显诱因出现腰部疼痛,腰椎活动略受限……。一个月前因天气变化出现腰部疼痛加重,起床、翻身活动受限……。范海泉阻止王银玲进入办公区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在此过程中虽有将王银玲推开的行为,但该行为与王银玲出现的腰部疼痛没有因果关系。因此王银玲提出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驳回赔偿请求人王银玲的国家赔偿申请。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