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2财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章福明与何毅、杨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章福明,何毅,杨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2财保232号申请人:章福明,男,汉族,生于1966年8月5日,住四川省蓬安县。被申请人:何毅,男,汉族,生于1982年11月26日,住四川省营山县。被申请人:杨梅,女,汉族,生于1986年3月2日,住四川省营山县。本院于2017年8月9日作出(2017)川1322财保23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何毅的银行存款。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和解,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何毅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新北路分理处的银行账户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何毅在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林支行的银行账户的查封。三、解除对被申请人何毅在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正西街支行的银行账户的查封。四、解除对被申请人何毅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行的银行账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林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