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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3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满如、王湘楚盗窃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满如,王湘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3刑初6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满如,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人,户籍住湖南省邵东县,现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3日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湘楚,男,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人,户籍住湖南省邵东县,现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3日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铜万检公诉刑诉(201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满如、王湘楚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情形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在诉讼过程中,以本案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情形为由,决定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XX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曾永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