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2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盗窃一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22刑初8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住黑龙江省桦南县。1995年6月23日因抢劫罪被桦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2010年8月5日因盗窃他人财物被佳木斯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1年3个月。2016年10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桦南县看守所。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桦南检诉刑诉[201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2月24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以租房看房为由来到桦南县铁路家属楼于某某家,趁其不备,盗走人民币15000元。2、2016年3月15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以租房看房为由来到桦南县育博苑小区徐某某家,趁其不备,盗走人民币500元。3、2016年5月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以租房看房为由来到桦南县清华家园于某1家,趁其不备,盗走人民币1525元。4、2016年6月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以租房看房为由来到桦南县怡景华庭小区曾某某家,趁其不备,盗走人民币405元。5、2016年8月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以租房看房为由来到桦南县同福家苑关某某家,盗走人民币2900元。6、2016年8��26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以租房看房为由来到桦南县学府小区兰某某家,趁其不备,盗走人民币2800元。7、2016年8月2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以租房看房为由来到桦南县林业大院孔某某家,盗走女式貂皮大衣一件。经估价被盗貂皮大衣价值人民币9100元。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入户盗窃七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32230元。案发后,被盗貂皮大衣被公安机关收缴,退还失主,赃款均被其挥霍。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10月2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不如实供述犯罪的主要事实。公诉机关以上述事实有,物证收缴被盗的貂皮大衣;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人陈某某、袁某某、孙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孔某某、于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桦南县物价监督管理局价格认定结论书;桦南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表示没有能力退赃。但对第一起的犯罪数额有异议,辩解盗窃于某某家是6800元,不是15000元,经审理查明:1、2015年12月24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以租房看房��由来到桦南县铁路家属楼于某某家,趁其不备,盗走人民币15000元。2、2016年3月15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以租房看房为由来到桦南县育博苑小区徐某某家,趁其不备,盗走人民币500元。3、2016年5月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以租房看房为由来到桦南县清华家园于某1家,趁其不备,盗走人民币1525元。4、2016年6月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以租房看房为由来到桦南县怡景华庭小区曾某某家,趁其不备,盗走人民币405元。5、2016年8月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以租房看房为由来到桦南县同福家苑关某某家,盗走人民币2900元。6、2016年8月26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以租房看房为由来到桦南县学府小区兰某某家,趁其不备,盗走人民币2800元。7、2016年8月2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以租房看房为由来到桦南县林业大院孔某某家,盗走女式貂皮大衣一件。经估价被盗貂皮大衣价值人民币9100元。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入户盗窃七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32230元。案发后,被盗貂皮大衣被公安机关收缴,退还失主,赃款均被其挥霍。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10月2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不如实供述犯罪的主要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于某某陈述,2015年12月24日8时许,我和女儿孙某某在桦南县铁路家属楼家里,有人敲门要租楼,这名男子之前来过,我没有防备和女儿在厨房吃饭,他自己进卧室。后发现放在卧室窗台纸袋里钱包内的15000元现金、两��银行卡、身份证、监狱探视卡被盗,我报警。2、被害人徐某某陈述,2016年3月15日8时许,有名男子要租房来育博苑我家里看楼,等他走后发现鞋柜里我的挎包没了,里面有500元现金、两个身份证、药,还有一串钥匙,后报警。3、被害人于某1陈述,2016年5月5日9时许,有名男子要租房来清华家园我家里,等他走后我发现钱包里1525元没了,我报警。4、被害人曾某某陈述,2016年6月9日9时许,有名男子要租房来怡景华庭我家看房子,他要抽烟拿10元钱让我给他去买,当时我老妹在家,老妹挺小的,等我买完烟回来这名男子走了,发现我的黑色拎包里2000元被盗,我报警。5、被害人关某某陈述,2016年8月7日9时许,我在县医院看望朋友,我外孙子给我打电话说有人来看楼要买��,我打车到家看见一名大约40多岁男子穿着鞋说要买楼,我说你看吧,这名男子说等他媳妇来在商量,大约过了几分钟这名男子说有事先走了,下午我发现钱包不见了,里面有2900元、一个邮储存折、我和孙女的身份证,我报警。6、被害人兰某某陈述,2016年8月26日6时许,我去早市买菜回学府小区我家,昨天在我家住的朋友刘某某和我说有个穿黑蓝色半截袖男子来我家买楼,等我们吃完饭我去阳台开窗户时发现放在佛堂佛龛上的2800元钱不见了,我打电话报警。7、被害人孔某某陈述,2016年8月29日9时许,我去超市回林业大院小区我家,我外孙女陈某某和我说有个看房的男子把舅妈衣服拿去洗洗,我感觉不好,去卧室看到衣柜里我儿媳妇的貂皮大衣没了,我报警。8、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5年末至2016年8月份,我以租房名义趁人不备在桦南县内小区共盗窃七起,其中2015年冬季的一天上午8时许,在桦南县铁路家属楼一家四楼,我敲门进屋有个女的四十多岁,还有一名十四五岁的女孩在厨房吃饭,我直接走到南边卧室看见窗台上放着一个纸袋,我把里面一个钱包拿走,钱包里有6800元钱和身份证、监狱会见卡。我一共去他家两次,第一次没有实施盗窃;2016年3月份的一天上午8时许,我从县里坐车去街里站点下车,看到一个小区窗户上贴着出租房屋,我敲门一个老太太给我开门,我看房时趁她去卫生间,把鞋架上小柜里一个女士钱包拿走,里面有500元钱;2016年5月份的一天上午8时多,我在清华家园一家三楼看房时把沙发上一个钱包拉开,里面有一千五六百元钱被我拿走;2016年6月份的一天早上,我从家坐线车到早市下车,然后溜达到怡景华庭小区,有个车库改住宅写着出租,门开着我进去看到有个十八九岁和一个五六岁两个小女孩,我从兜里掏出十元钱让她帮我买烟,屋里床上坐着五六岁的小女孩,我看到二层吊铺上有个小钱包,我拉开钱包里面有405元钱,我拿钱走了;2016年8月份的一天8时许,我溜达到警官家园北侧的一个家属楼,我看到五楼窗户上贴着卖房,我上楼一个小姑娘和一个小男孩开的门,她俩都十七八岁,小男孩说给他姥打电话,三四分钟他姥姥就回来了,我说屋里有味,让老太太把北侧窗户打开,我看到沙发上有个灰色大书包,书包拉锁是打开的,里面有个黑色的秀花图案钱包,我把钱包揣走里面有2800元钱;2016年8月份的一天早上七八点钟,我在五完南边的一个小区,看见一栋楼4楼窗户上写着出租,我上去敲门一个三四十岁女子给我开门,她说房东没在家去早市了,我在屋里转一圈看见她家佛龛上放了两沓钱,我趁那个女的不注意把两沓钱揣兜里,一共2600元;2016年8月28日或29日8、9时许,我看见林业大院一栋楼的六楼窗户上写出租,我上去敲门,一个六七岁的小姑娘给我开门,我问大人呢,她说没在家,我进屋看见卧室衣柜里挂着一件黑色的女士半截身貂皮大衣,我对小姑娘说拿去洗洗,随后拎走这件貂皮大衣。以上所盗赃款都被我日常花掉,貂皮大衣在我家。8、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8月29日上午,我在姥姥家电视,舅舅上班姥姥出去买东西,有个男的敲门说看楼的,我给他开门,他进各屋看看把大衣柜门打开从里面拿件衣服,对我说衣服脏了拿去洗洗,拎衣服就走了。9、证人袁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5月2日她和一个朋友去清华家园小区租房子按门铃没人,2016年5月5日没有让人到清华家园小区看房子。10、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8月26日早上6时许,我在朋友兰某某家,当时兰姐去买菜,有个看楼的男子进屋去有佛堂的卧室,我没有跟着,他看完楼就走了,等兰姐回来发现钱丢了报警。11、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4日早上8时许,我和妈妈在家吃饭,来一个男子要租楼看房子,他前两天来过直接进卧室了,我和我妈没跟着,后来发现窗台上15000元钱没有了,报警。12、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及返还清单证实,在被告人王某某家提取的貂皮大衣已返还失主。1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盗现场情况。14、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于某某、关某某、曾某某均辨认出被告人王某某就是以看房为由去家中盗窃的人。15、价���认定结论书证实,貂皮大衣价值9100元。16、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王某某自然简历情况及因抢劫罪被判刑,因盗窃被劳动教养情况。17、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10月2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18、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抢劫罪被判刑在佳木斯市监狱服刑的释放证明未查找到;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盗窃后把钱包扔掉,经多次查找未果,经询问被害人于某某、关某某、徐某某被盗钱包都不记得品牌、型号、无购买发票;徐某某家被盗窃案,因徐某某无法联系,未对被告人王某某做辨认;于某1家被盗案,由于于某1年龄比较大,没有辨认能力,未做辨认;兰某某家被盗窃案,当时兰某某不在家,其朋友刘某某在家,现无法联系到刘某某,未能做辨认;孔某某家被盗窃案,当时其孙女自己在家,由于年龄小,没有辨认能力,未做辨认。19、(1995)桦刑初字第37号桦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佳劳审决字(2010)第164号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1995年6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及2010年8月5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考虑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能自愿认罪,部分赃物已被收缴退还失主,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有前科,在量刑时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9日起至2019年1月28日止。)二、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赔被害人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退赔被害人徐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元,退赔被害人于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1525元,退赔被害人曾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05元,退赔被害人关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900元,退赔被害人兰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车旭冉审 判 员 赵冬冬人民陪审员 张晓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晓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