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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1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邱焕令与林荣尧、林豪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焕令,林荣尧,林豪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1民初1535号原告:邱焕令,男,195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被告:林荣尧,男,1955年1月11日出生,汉��,经商,住青田县。被告:林豪海,男,197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青田县。原告邱焕令诉被告林荣尧、林豪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给原告借款人民币17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9月3日起至还清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邱焕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荣尧、林豪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林荣尧、林豪海向原告借款170000元,后被告林荣尧、林豪海于2015年9月3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的借款金额为17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6个月付息一次。借条出具后,被告林荣尧、林豪海未归还过���项。以上事实有借条原件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林荣尧、林豪海向原告借款17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受法律保护。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林荣尧、林豪海应在原告催讨并给予合理的履行期限内归还借款,现原告经催讨后诉至本院,视为已给予两被告合理的履行期限,其仍未归还借款本息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林荣尧、林豪海归还借款本金170000元并从借条出具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该利率系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且未超过法律规定,系合理利率,故本院对该诉请予以支持。被告林荣尧、林豪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原告的诉请放弃抗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荣尧、林豪海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归还给原告邱焕令借款本金17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3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20元,由被告林荣尧、林豪海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赖 骏代理审判员 陈 华人民陪审员 应伟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傅依依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