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7民特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青成能、苏秀清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成能,苏秀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民特45号申请人:青成能,男,1951年8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住武汉市青山区,被申请人:苏秀清,女,193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住武汉市青山区,申请人青成能与被申请人苏秀清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申请人青成能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青成能撤回申请。审判员  朱方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