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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11民初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葛永良与孟祥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永良,孟祥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11民初1822号原告:葛永良,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驿涵,吉林市丰满区启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祥文,女。葛永良与孟祥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孟祥文以其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吉林市昌邑区,并非葛永良在起诉状中所称的吉林市丰满区为由,提起管辖异议。葛永良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葛永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葛永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退还葛永良。审判员  李雪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姜文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