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民初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葛永良与孟祥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永良,孟祥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11民初1822号原告:葛永良,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驿涵,吉林市丰满区启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祥文,女。葛永良与孟祥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孟祥文以其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吉林市昌邑区,并非葛永良在起诉状中所称的吉林市丰满区为由,提起管辖异议。葛永良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葛永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葛永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退还葛永良。审判员 李雪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姜文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