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9执恢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常玉洲与李子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玉洲,李子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9执恢326号申请执行人常玉洲,男,194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野县。被执行人李子献,男,195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新野县。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常玉洲与被执行人李子献为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明山审判员 张朝凤审判员 田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杜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