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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3民初5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桐乡市中旭工贸有限公司与诸暨市盾强鞋业有限公司、张淑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中旭工贸有限公司,诸暨市盾强鞋业有限公司,张淑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5585号原告:桐乡市中旭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石门镇同星村。法定代表人:吴建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鹏、罗义,浙江越人(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暨市盾强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直埠镇霞浦村霞山自然村。法定代表人:张淑锋,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张淑锋,男,197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黎明,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桐乡市中旭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盾强鞋业有限公司、张淑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桐乡市中旭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中旭工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48元,减半收取计524元,由原告桐乡市中旭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欢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 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