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民初1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徐胜天与淄博嘉丰矿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胜天,淄博嘉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1653号原告:徐胜天,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住淄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林全,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嘉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商家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张万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艳,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蕾,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胜天与被告淄博嘉丰矿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徐胜天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胜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胜天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徐胜天负担。审 判 员 陆 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 助理 谢玉滨代理书记员 司卫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