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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2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马某1与马某2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1,马某2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2982号原告马某1,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马某2,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1诉被告马某2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1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1承担。审判员  刘艾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