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民终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健、王文龙与崔红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健,王文龙,崔红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5民终8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健,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龙,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崔红日,男,198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王健、王文龙与被上诉人崔红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2017)晋0524民初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健、王文龙,被上诉人崔红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健、王文龙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崔红日和二上诉人均是陈文亮雇佣的工人,均应由陈文亮发工资,而不应由二上诉人给崔红日发放工资。崔红日辩称:我不认识陈文亮,不是陈文亮雇佣的我,就是二上诉人雇佣的我。崔红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给付原告工资款6800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7月14日,陈文亮与陵川县六泉乡高家村民委员会签订一份“高家村火烧迹地清理采伐合同”,取得了高家村辖区内火烧迹地采伐木料和薪材的处置权。被告王文龙在高家村火烧迹地清理采伐中负责管理,被告王健负责过磅。原告崔红日于2014年7月至12月期间在该火烧迹地内从事木料采伐工作,每次采伐的木料交由被告王健、王文龙过磅,过磅后二被告为原告崔红日出具过磅单,期间,二被告向原告崔红日支付了部分工资款,二被告从未向原告崔红日披露高家村火烧迹地的承包人为陈文亮。采伐工作结束后,经原告崔红日与被告王龙文、王健结算,原告崔红日采伐木料工资款为6800元。之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索要工资款,二被告以种种理由至今未付,原告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劳务合同是指劳务提供人与劳务接受人依照法律规定签订协议,劳务提供人向接受人提供劳务活动,接受人向提供人支付劳动报酬的合同。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崔红日与二被告之间是否形成劳务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原告崔红日从事了采伐过火林木的工作,并将采伐的林木交付二被告,二被告为原告出具了被告署名的过磅单,期间原告领取的部分工资款均由二被告支付,结算也在二被告与原告之间进行,二被告认可尚欠原告工资款6800元,可视为二被告接受了原告提供的劳务,且在原告崔红日提供劳务期间,二被告从未向原告崔红日披露陈文亮,故本院认定原告崔红日与二被告之间成立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崔红日诉请二被告支付工资款6800元,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二被告提供的陈文亮与高家村委会签订的合同不足以证明原告崔红日受陈文亮雇佣,且二被告庭审陈述与在诉前调解过程中的陈述存在矛盾之处,故对被告辩称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王文龙、王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崔红日工资款68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文龙、王健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否存在劳务合同关系的问题,从一审查明事实来看,崔红日从事了伐木工作,工作结束后王健、王文龙和崔红日进行了工资结算,崔红日也多次找王健、王文龙催要过工资未果,而王健、王文龙也从未向崔红日披露过高家村火烧迹地的承包人为陈文亮。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以上事实均无异议。崔红日陈述自己不认识陈文亮,也不是受陈文亮雇佣,综合以上事实分析,本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本院认为,通过以上分析,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形成了劳务关系,被上诉人崔红日诉请二上诉人支付劳务费,在双方当事人对工资金额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应予支持。综上所述,王健、王文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健、王文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 剑审判员 郭红洁审判员 张 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莉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