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保3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古景春申请执行刘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景春,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保3534号申请执行人古景春,女,1976年2月5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二七区兑周村**号。被执行人刘刚,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大冶镇王家庄村孔家庄**号。古景春申请执行刘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56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刚到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在审理过程中,古景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本院依法查封了刘刚名下二七区大学路80号的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刘刚于本裁定生效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刘刚名下二七区大学路80号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莫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