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冯海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60号冯海强,男,汉族,1993年2月8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冯村朱肖,男,汉族,1991年5月1日出生,住所地肃宁××××家楼村孙学利,男,汉族,1989年8月10日出生,住所地肃宁县河北乡××村孙学梦,男,汉族,1992年8月15日出生,住所地肃宁县河北乡××村申请冯海强罚金一案,河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向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