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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2民初1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冯水明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龙王街道办事处岗冯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水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龙王街道办事处岗冯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1863号原告:冯水明,男,195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龙王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超,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龙王街道办事处岗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龙王街道办事处岗冯村。原告冯水明与被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龙王街道办事处岗冯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龙王办事处岗冯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交的《证明》上盖章显示其名称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龙王办事处岗冯村民委员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龙王街道办事处岗冯村民委员会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水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文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