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3刑更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刘涛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刑更1381号罪犯刘涛,男,1975年3月8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以罪犯刘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查明:重庆市原梁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2013)梁法刑初字第00032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2027年9月23日刑满。此后,该犯在服刑期间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3个。该犯对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刘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9年2月24日起至2027年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志红审判员 李山中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梅琼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