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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3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常凤军与王小高、王三高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凤军,王小高,王三高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3977号原告:常凤军,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王小高,男,198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王三高,男,现年43岁,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常凤军诉被告王小高、王三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凤军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常凤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凤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常凤军负担。审判员 宋 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俊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