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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民初5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伦金与张小波、刘启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伦金,张小波,刘启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5616号原告:陈伦金,男,1980年5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张小波,男,1989年9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高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刘启昌,男,1964年12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初中文化,住贵州省兴义市。原告陈伦金与被告张小波、刘启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陈伦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伦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付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武娅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