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民初2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六安市光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陈会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光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会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2民初2570号原告:六安市光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佛子岭路以北经二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84954752R。法定代表人:王光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浩,男,1989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该公司职工。被告:陈会涛,男,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六安市光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会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六安市光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会涛经本院送达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六安市光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称:被告陈会涛与2013年6月16日从原告处购买货车一辆,欠款30000元整,约定年利息二分,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一直未归还。2016年6月14日,双方约定免去利息,由被告当面打下30000元借条,承诺于2017年元月20日前一次性还清。尔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并拒接短信,电话,至今未偿还欠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整;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会涛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原告六安市光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为:1、原告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身份证及欠条复印件: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及欠款事实。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综合庭审,本院对原告的两组证据均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陈会涛于2016年6月14日向原告出具30000元借条一张,借条约定该借款于2017年1月20日一次性还清,借条未约定利息,借条出具后,被告至今未偿还该借款。本院认为:合法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陈会涛向原告六安市光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具30000元借条并实际欠款30000元,原告诉求被告陈会涛偿还借款,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会涛偿还原告六安市光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3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陈会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栾 俊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殷尚(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