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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民初6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6891李海民与王新、张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民,王新,张国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6891号原告:李海民,男,1981年8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委托代理人:汤元闪,邳州市铁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新,男,1979年1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张国庆,男,1986年9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铜山县。委托代理人:张大庆,江苏彰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民诉被告王新、张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民未交纳诉讼费用,并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海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民撤回起诉。审 判 员 衡永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纪瑞颖书 记 员 何梓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