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7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孟勇、孟彩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东,孟勇,孟彩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7执295号申请执行人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孟勇,男,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交城县。被执行人孟彩花,女,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交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晋0107民初21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0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提取、扣留二被执行人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人民币三十六万二百零三元六角八分(含诉讼费、执行费)及利息(以借款本金330125元、年利率24%、自2014年10月29日起计算至应付款项付清时止)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6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支付之日止)。二、对上项不足清偿的部分,查封、扣押二被执行人的等值财产。三、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由二被执行人承担。执行员 芮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跃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