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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5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月芹与被执行人越越起、崔文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月芹,赵越起,崔文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5执358号申请执行人刘月芹,女,1961年7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被执行人赵越起,男,1962年10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被执行人崔文江,男,1961年1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肇州县。申请执行人刘月芹与被执行人越越起、崔文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5民初字第16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欠款1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217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洪庆审判员 : 刘 伟审判员 :李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向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