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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民初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阿拉善盟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孙拉丁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拉善盟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孙拉丁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1829号原告:阿拉善盟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边瑞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君,系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拉丁,男,194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邬东,系内蒙古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阿拉善盟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孙拉丁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以所诉事实与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立案案由产生冲突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拉善盟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退回原告阿拉善盟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审判员 塔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苏龙高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