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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5民初2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四川省卓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毛正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卓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毛正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5民初2201号原告:四川省卓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炳三区新宏路8号安泰家园人防工程地下车库。法定代表人:李卓阳,系公司总经理。被告:毛正英,女,约40岁,四川省会理县人,住会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卓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毛正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省卓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会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 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