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3民初2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袁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袁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3民初2590号原告王某,曾用名王某1,女,1970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尉氏县。被告袁某1,男,1970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某与被告袁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靳二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三女一子。因婚前缺乏了解,在双方婚后生活期间,被告经常打骂、侮辱原告,对子女没有尽作为父亲的抚养责任,对原告无任何夫妻感情。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袁某2、袁某3、袁某4由原告抚养。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被告结婚登记申请表一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婚生子女的情况。3、尉氏县十八里镇仓王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原告王某与结婚证上王某1为同一个人。被告袁某1辩称,不同意离婚,认为还可以继续过。被告袁某1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长女袁文姬,于××××年××月××日生育次女袁某2,于××××年××月××日生育三女袁某3,于××××年××月××日生育一子袁某5。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生过气、吵过架,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共同生活二十多年,且在此期间育有四个子女,夫妻感情较为深厚,虽在婚后的生活中因家庭琐事生过气、吵过架,致使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在以后的生活中,双方通过多沟通,互相体谅,出现裂痕的夫妻感情是完全可以得到修复的,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靳二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