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2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叶振河与林雅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振河,林雅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2民初927号原告:叶振河,男,1980年2月19日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林雅珍,女,197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福建省古田县。原告叶振河与被告林雅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振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雅珍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叶振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林雅珍偿还其借款30000元及利息6000元(按月利率2%自2016年6月24日起算2017年4月25日共计10个月的利息为6000元,2017年4月26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事实和理由:林雅珍因从事香菇生意资金不足,于2016年6月24日向其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林雅珍借款后,一直未支付利息,为此,其要求林雅珍归还借款本息,但均无果。林雅珍未作答辩。叶振河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及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转账凭证。对叶振河提交的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及庭审认证,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叶振河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24日,林雅珍叶振河借款30000元,未约定利息,当日,叶振河通过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林雅珍汇款27000元,另付现金3000元给林雅珍;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林雅珍向叶振河借款,应依照约定偿还。叶振河要求林雅珍偿还借款本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因林雅珍出具的借条上没有利息的约定,故叶振河要求林雅珍按月利率2%支付借款利息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但林雅珍应按年利率6%支付叶振河自起诉之日起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林雅珍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林雅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叶振河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7年5月2日起支付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叶振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由林雅珍负担600元,叶振河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廖理飞审 判 员 潘 强人民陪审员 余丽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卢婉清附注:义务人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未及时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及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