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民初2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彭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2297号原告:彭某,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被告:李某,女,198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彭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4.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先后多次进行了直接或邮寄送达,均无法将应诉材料送达被告。起诉时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属诉讼中无明确被告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彭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25元,已减半收取462.5元,退回原告彭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程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