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81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季碎华、徐慧哲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碎华,徐慧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24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季碎华,男,1977年8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浙江省瑞安市。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9年10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吸毒,于2003年1月2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五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9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吸毒,于2012年5月2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6月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慧哲,曾用名徐余了,女,1976年11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浙江省瑞安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碎华、徐慧哲犯赌博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碎华、徐慧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份至2016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季碎华、徐慧哲在被告人徐慧哲经营的瑞安市海安××街××号的彩票店里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并由被告人季碎华将部分投注情况报给上家,上家按投注额的12%返还利润,被告人季碎华将其中10%返还给投注人,自己获利2%,共计接受投注额4万余元,获利800元。2017年2月27日,被告人徐慧哲主动到鲍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年4月6日,被告人季碎华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8月10日,被告人季碎华退出赃款人民币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季碎华、徐慧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季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农行交易明细,农商银行交易明细,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季碎华、徐慧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利用“六合彩”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慧哲系从犯,能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季碎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季碎华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止。)二、被告人徐慧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季碎华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邦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杨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