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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3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树技与吴华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技,吴华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3民初525号原告:李树技,男,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委托代理人:吕英,女,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系李树技配偶)被告:吴华义,男,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原告李树技与被告吴华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李树技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树技已与被告吴华义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树技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李树技负担。审判员  刘东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