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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辖终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真与陈春华、沈向军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9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春华,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真,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被告:沈向军,女,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上诉人陈春华因与被上诉人黄真、原审被告沈向军民间借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9民初663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陈春华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现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苏州市工业园区,其他主要担保人住所地亦在苏州工业园区。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春华虽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为苏州工业园区,但未向法院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因此,陈春华申请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立审判员 朱婉清审判员 沈莉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