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采平与刘可微、郭海斌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采平,刘可微,郭海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400号申请执行人:刘采平,女,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刘可微,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郭海斌,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采平与被执行人刘可微、郭海斌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现已冻结被执行人刘可微、郭海斌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工资账户,并已扣划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2,500.00元,法院经财产调查并未查到被执行人刘可微、郭海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霍振刚审判员 吕 涛审判员 刘昌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于永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