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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邓金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条,第六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30执621号被执行人:邓金平。被执行人邓金平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苏0830刑初72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邓金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移送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以刑事判决书载明地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于2017年2月26日邮寄显示已签收,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2、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将被执行人邓金平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本院通过总对总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有价证券、工商股权信息、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通过总对总查询反馈被执行人邓金平名下所拥有的唯一一套房产已被轮候查封。3、本院于2017年2月18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走访,通过与被执行人邻居的谈话了解到,被执行人一家人常年在外,至今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邓金平小时候就不学好,其父亲也会盗窃,其他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1000元。本院认为,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亦未实际履行。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已对房产采取查封措施(暂不宜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件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6)苏0830刑初728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月梅审 判 员  沈代银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侯强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