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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1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杨华明与马鞍山长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华明,马鞍山长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1077号原告:杨华明,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委托代理人:张昌龙,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长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123号。法定代表人:王时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文娟,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怀彬,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分别立案受理了原告杨华明诉被告马鞍山长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戎先龙人民陪审员  夏建新人民陪审员  周忠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露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