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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5执2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郭增林、胡永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增林,胡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5执2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增林,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乐安县。被执行人:胡永平,男,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企业主,住乐安县,现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在执行郭增林与胡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人员依法穷尽所有财产调查措施后,仍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情况。申请执行人郭增林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70000元,已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3400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36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有诉讼费775元、执行费9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钰审判员 胡立新审判员 游 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闵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