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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4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旭与四川省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旭,四川省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422号申请执行人:刘旭,男,汉族。被执行人:四川省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金城镇西寺街**号。法定代表人:郑尚辉,该公司经理。刘旭与四川省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4月26日作出的(2017)陕02民终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四川省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报酬105000元、利息损失8400元、诉讼费4970元、自2017年5月15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实际清偿之日,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600元。本院在执行刘旭与四川省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划拨被执行人存款119970元,其中118370元由申请执行人办理领款手续,1600元用于交纳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案件标的已全部履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2民终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连力代理审判员  杨 鸿人民陪审员  郝署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