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郭淑莲与张金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淑莲,张金龙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538号原告:郭淑莲,女,196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委托代理人:李雪涛,吉林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金龙,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淑莲与被告张金龙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淑莲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淑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退回原告50元。审 判 员 毕红凯人民陪审员 王晓丹人民陪审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韩永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