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刑更2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巢光暖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巢光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粤06刑更2229号罪犯巢光暖,男,195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4)江新法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巢光暖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江中法刑一终字第1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0月27日交付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19年2月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巢光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14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巢光暖在服刑考核期间,获得嘉奖3次;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3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巢光暖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并猥亵儿童,犯罪情节较为恶劣,对其假释申请不予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巢光暖不予假释。将罪犯巢光暖的假释建议书及案卷材料退回广东省佛山监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