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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民初3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国栋与张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栋,张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1002民初3307号原告:李国栋,男,汉族,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现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某某巷某某小区某号楼。被告:张骏,男,汉族,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现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巷某号。原告李国栋与被告张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庭前调解。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查明,2017年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该欠条载明:“今欠到李国栋现金贰拾万元整,同时原理财协议及双方出具的借条、收条全部作废。”后被告未能按期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以上为本案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张骏于2018年3月31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李国栋偿还20万元的理财借款。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张骏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闫洁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