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执7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邳州市清华农村小额借款有限公司与辛阿体、韩欠欠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邳州市清华农村小额借款有限公司,辛阿体,韩欠欠,徐小磊,刘文涛,韩广玲,于学臣,刘文显,沙玉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765号之一申请人邳州市清华农村小额借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宿羊山镇枣泗公路东侧。法定代表人谢清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辛阿体,男,1985年9月1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韩欠欠,女,1988年10月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徐小磊,男,1981年1月2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刘文涛,男,1984年11月9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韩广玲,男,1966年1月4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邳州市。被执行人于学臣,男,1986年3月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刘文显,男,1986年7月2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邳州市。被执行人沙玉超,男,1986年9月13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邳州市清华农村小额借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辛阿体、韩欠欠、徐小磊、刘文涛、韩广玲、于学臣、刘文显、沙玉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2159号民事判决书:辛阿体、韩欠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邳州市清华农村小额借款有限公司借款2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自2013年3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徐小磊、刘文涛、韩广玲、于学臣、刘文显、沙玉超对上述债务在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徐小磊、刘文涛、韩广玲、于学臣、刘文显、沙玉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辛阿体、韩欠欠追偿;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辛阿体、韩欠欠、徐小磊、刘文涛、韩广玲、于学臣、刘文显、沙玉超负担。因被执行人辛阿体、韩欠欠、徐小磊、刘文涛、韩广玲、于学臣、刘文显、沙玉超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辛阿体、韩欠欠、徐小磊、刘文涛、韩广玲、于学臣、刘文显、沙玉超银行存款20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扣留、提取相应数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单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国权执行员 杜万亮执行员 曹卫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