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保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河北宏顺发建材租赁有限公司、吉林省惠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宏顺发建材租赁有限公司,吉林省惠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保74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宏顺发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陈庄镇西禅房。法定代表人:宋永利,职务经理。被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惠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惠市德大路交桥北(东新华街309号)。组织机构代码:702593883。法定代表人:王文海。本院于2017年8月4日作出(2017)冀0929民初34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惠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1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李永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