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执1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4-08
案件名称
185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与江苏双宝科技有限公司、李根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江苏双宝科技有限公司,李根龙,张月英,李根贵,赵兰美,李连章,江苏双勤民生冶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苏江风泵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2执18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靖江市骥江路229号国贸大厦东侧1-5层。负责人叶军,行长。委托代理人周章明,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双宝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靖江市新桥镇永兴南路。法定代表人李根龙,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根龙,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住所地靖江市。被执行人:张月英,女,1965年11月3日出生,住所地靖江市。被执行人:李根贵,男,1966年1月30日出生,住所地靖江市。被执行人:赵兰美,女,1967年1月1日出生,住所地靖江市。上述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连章(即本案被告),系江苏双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李连章,男,1954年8月22日出生,住所地靖江市。被执行人:江苏双勤民生冶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靖江市新桥镇礼士南街。法定代表人李勤峰,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江苏江风泵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靖江市太和镇四墩子西83号法定代表人张继华,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双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双勤民生冶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苏江风泵业有限公司、李根龙、张月英、李连章、李根贵、赵兰美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销其向本院提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282执18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明义审判员 孙 斌审判员 沈华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卢 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