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2执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邢某1申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某,邢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2执保8号申请人郝某某,女,汉族,1930年10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邢某某,男,汉族,1963年12月16日出生,系郝某某之子。被申请人邢某1,男,汉族,1950年1月20日出生。申请人郝某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邢某1银行存款5000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1500存单作为担保。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邢某1在中国建设银行华阴市支行的存款5000元,故本案已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泉华审判员 雷 英审判员 苏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卫二金 来源:百度“”